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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泉税三稽罚告〔2025〕4号
2025-01-27

关于对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573642525)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5〕4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5〕4号

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573642525)

我局拟对你(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安乡县梅芳棉业专业合作社开具了18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 17614862.22元,税额合计1585337.78元,价税合计19200200元,货物类型为棉花皮棉;安乡县正和棉业有限公司开具了27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 27136303.3元,税额合计2442267.7元,价税合计29578571元,货物类型为棉花皮棉。认定你公司取得安乡县梅芳棉业专业合作社和安乡县正和棉业有限公司虚开的4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稽查工作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现场笔录、银行流水 等 资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1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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